規則與辦法
健行科技大學圖書館多媒體視聽中心使用辦法
- 資料來源:健行科技大學圖書館
- 日期:2021/08/30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名稱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3月13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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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 服務目的: |
健行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利用本館館藏視聽資料以進行教學、學術研究與正當休閒,特設立多媒體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健行科技大學圖書館多媒體視聽中心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2條 | 服務對象: |
一、本校教職員工與學生憑學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 |
二、校友、退休教職員、推廣教育班師生、兼任教師、準研究所新生、研究(計劃)助理辧理臨時借書證,於館內使用。 | |
第3條 | 服務項目: |
一、本中心設有檢索區、有線電視欣賞區、個人個視聽區、小團體欣賞室、大團體欣賞室、會議廳。 | |
二、服務項目包含視聽資料之內閱、外借、有線電視選播、新到資料通報、推廣活動(影片播放、演講等)。 | |
第4條 | 開放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30~17:30;星期六、日、國定假日及寒暑假不開放。 | |
第5條 | 中心使用辦法: |
一、視聽資料採開架式管理,使用者自行取閱,憑證至服務台登記借閱;並由服務台人員分配座位,使用者不得任意更換。 | |
二、個人視聽設備可憑證在開放時間內,隨到隨借,每次限用2小時,但無人預約時,得以繼續使用;如片長超過2小時以上,得延長使用時間;中途離座超過15分鐘,視同放棄觀賞權利,本中心得分配其他讀者使用。 | |
三、使用者應在所登記的時間內歸還所借資料及設備。如機器不敷使用時,可先預約登記,依序候補;若逾時10分鐘未到者,則視同放棄;並由下一位預約者遞補。 | |
四、除因教學、研究需要,並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者外,使用者未經同意,不得將自備之視聽資料或器材攜入使用。 | |
五、個人視聽區僅作為閱聽本中心視聽資料以及中心推薦之相關網頁,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並帶上耳機以免影響他人。 | |
六、本中心設有置物櫃,進入團體欣賞室前,請將背包、手提袋等置於置物櫃中。 | |
七、使用本中心務須保持安靜、環境清潔,如有吸煙、嬉鬧、飲食、妨礙秩序或損壞設備等不當行為得禁止其使用,並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 |
八、各項視聽服務設備於開放時間結束前15分鐘不再提供借用。 | |
第6條 | 館外借閱須知: |
一、本中心可供外借的資料依資料性質而定,以下為可供外借之讀者身份/期限/續借規定: | |
1.專科/大學部/研究生:視聽資料可借6件(條碼號),借期7天,不得續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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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職員工:視聽資料可借12件(條碼號),借期7天,可續借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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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兼任教師/準碩士班新生/研究(計劃)助理:視聽資料可借6件(條碼號),借期7天,不得續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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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提供外借之資料,如遇教學、研究之需求,由教師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每次借出以2件為限,借期3天,不得續借。 | |
三、使用本中心視聽資料,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一切法律責任由使用者自負。 | |
四、資料出借前,讀者應親自檢查有無毀損、圈點、污損等情形,若有以上情形請立即向服務台人員說明,一旦外借後,將由讀者負責資料之完整,若有損毀,依本辦法第9條辦理。 | |
五、視聽資料如逾期歸還,每件每逾1日罰款10元,使用者有罰款未償付者,本中心可停止其使用權利。 | |
第7條 | 團體欣賞室的借用: |
一、小團體欣賞室開放3人以上申請、大團體欣賞室開放5人以上申請。 | |
二、借用採現場登記方式,單次使用不得超過3小時。後續時段無人預約者,得申請延長借用1次。 | |
三、遇有必要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時,得通知借用人取消借用。 | |
第8條 | 會議廳的借用: |
一、採線上預約登記方式,於使用一週前提出申請。會議廳僅接受團體申請;核准後方能入內使用,使用完畢,應立即告知服務台。 | |
二、會議廳之用途為教學、演講、學術發表、社團、系學會成果發表或活動用。 | |
三、申請借用之教師務必要求班級學生攜帶證件刷卡入館並保持安靜及遵守本中心各項使用規則,如經勸導無效,得取消其使用資格。 | |
四、借用單位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使用,應提前通知本中心取消借用。 | |
五、本中心遇有必要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時,得通知借用單位取消借用。 | |
第9條 | 遺失或損壞視聽媒體的賠償辦法: |
一、由讀者自行採購相同影片、同媒體型式、相同版權的視聽資料負責賠償歸還本中心;如有新版,得以新版取代。無法賠償原資料者,則賠償同性質之最新版本,並同時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 |
1.館藏單位未收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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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公開播映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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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價格不得低於原購資料之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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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遺失視聽資料所附之附件,視同遺失、損壞該視聽資料。 | |
第10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